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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余某某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东北街小学城市城市规划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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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静某、余颂某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东北街小学城市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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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攸法行初字第154

原告余静某,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余颂某,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代理人张珍萍,湖南省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法定代表人阳红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攸县东北街小学,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法定代表人文益新,该校校长。

原告余静某、余颂某与被告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东北街小学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静某、余颂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静某、余颂某撤回对被告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东北街小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静某、余颂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湘甫

审 判 员  付 斌

人民陪审员  贺张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蒂